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席娟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727********7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1326号
案号
(2022)皖0422执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席娟霞与宋恩来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宋瑾萱、婚生子宋怀喆由被告宋恩来抚养,席娟霞自2021年4月起,每位子女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50元,至宋瑾萱、宋怀喆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席娟霞享有探视权,宋恩来应予以配合;三、席娟霞给付宋恩来经济帮助费100000元,于调解协议签定时给付20000元(已付清),下剩8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3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付50000元;四、双方别无其他纠葛。如席娟霞未按本协议第三款约定期限履行,则宋恩来有权从违约之日起就剩下全部钱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娟霞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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