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淑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1********0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902民初1438号
案号
(2021)湘0902执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益阳市香江电子有限公司、曹国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庙支行贷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含罚息)71,075.9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之后利息(含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益阳市香江电子有限公司、曹国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庙支行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卜艳辉、何轲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26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卜艳辉、何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行使追偿权;四、被告何淑章对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限额237564.5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淑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行使追偿权;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庙支行对被告曹国云、卜艳辉所有的益阳市赫山区天子坟村201室(湘(2018)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28293号),301室(湘(2018)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28294号),401室(湘(2018)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28295号)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5.3元,财产保全费2,617.67元,共计16,702.97元,由被告益阳市香江电子有限公司、曹国云、卜艳辉、何轲共同负担15,216.97元,由被告何淑章负担1,48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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