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彭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5337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3页/共3页被告杨彭杰、杨中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杨彭杰、杨中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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