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虎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7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刑终105号 |
案号 |
(2022)皖1882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1)皖182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第三至十一项即“三、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储德胜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缓刑部分;储德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八千元。四、被告人谢伟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五、被告人贾玉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张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七、被告人梁健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八、被告人桂伟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九、被告人易虎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工具pos机、果冻、湿巾、润滑油等(详见随案移送款物清单)予以没收。十一、被告人储成兴、储成国、储德胜、谢伟虎、贾玉柱、张鲲、梁健龙、桂伟伟、易虎根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尚应继续追缴被告人储成兴、储成国、储德胜违法所得二十万三千六百九十三元,被告人谢伟虎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贾玉柱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梁健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桂伟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易虎根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二、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1)皖182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人储成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储成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储成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32年11月1日止。剩余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储成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32年11月1日止。剩余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