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0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11民初374号
案号
(2022)皖0711执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池州市广源钢管租赁站与马宜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二、被告马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洪辉支付尚欠的租金1298112元及违约金(以129811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马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洪辉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四、驳回原告马洪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1元,减半收取8590.50元,由被告马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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