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诗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5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11民初723号
案号
(2022)皖0711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汪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钱益桂归还借款11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099元,由汪诗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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