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毅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30********6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初6845号
案号
(2022)皖1623执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毅军、房进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友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潘毅军已经支付的9万元利息应从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二、依法驳回原告李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代理费4000元,合计8065元,由被告潘毅军、房进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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