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毅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30********6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3民初6845号 |
案号 |
(2022)皖1623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毅军、房进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友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潘毅军已经支付的9万元利息应从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二、依法驳回原告李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代理费4000元,合计8065元,由被告潘毅军、房进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