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一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6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471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一洪确认欠付原告借款50000元,付款计划如下:1、2021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2、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上述款项接收账户:户名沈永珍,开户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306673310****0650;如被告焦一洪逾期给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明侠的起诉;三、本协议由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四、本案双方就涉案借款再无任何争议,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原告保证再无被告出具的任何债权债务凭证;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焦一洪负担(被告焦一洪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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