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3G1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6民初824号 |
案号 |
(2022)皖0506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智峰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安徽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水电费保证金20000元;二、安徽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马鞍山市智峰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2012元;三、安徽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马鞍山市智峰机械有限公司电房改造费用30000元;四、安徽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马鞍山市智峰机械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663.35元;五、驳回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马鞍山市智峰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冲抵后,安徽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支付马鞍山市智峰机械有限公司24675.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安徽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2859元,马鞍山市智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马鞍山市智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74元,安徽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5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阳仁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6MA2RU13G1M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市工业区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