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5********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6民初472号
案号
(2022)皖0506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横山石臼湖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使用管理费52632元,并赔偿以52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横山石臼湖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讼保全申请费697元;三、驳回马鞍山市横山石臼湖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横山石臼湖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101元,由鞠明负担5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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