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82民初4094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3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盛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彭金龙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60000元,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彭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徐盛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