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明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7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711民初648号
案号
(2022)皖0711执恢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明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正奎借款本金50934.9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0元,由被告丁明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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