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5********0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1民初1034号
案号
(2022)皖0421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宫杰偿还原告董清工资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董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宫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