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7********0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6民初3072号
案号
(2021)皖0826执3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梅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唐晓梅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包括:1、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9026.67元;2、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6日为自915.44元;3、自2020年12月7日起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梅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4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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