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红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81********3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刑初315号 |
案号 |
(2022)皖0422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金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孔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金廷、孔红亮返还被害人财产37200元;四、对扣押在案的安徽省地图1张、手电筒1个,摩托车钥匙、钥匙串、三轮车钥匙各1个,手套2副、口罩2个(黄绿色手套、橘黄色手套、黑色口罩、棕色口罩各一个),帽子1个、头灯1个、梯子1个予以没收。五、扣押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中华香烟94个(37包,57条)、南京香烟6个(4条、2包)、大重九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1条、天都香烟4条、徽商香烟6条、茶叶8袋、冬虫夏草香烟4条,金皖香烟、玉溪香3条(金皖香烟1条、玉溪香2条)、五粮液酒1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