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贻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824********5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2民初952号
案号
(2022)皖1002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贻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城建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4332.90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3月15日利息64419.17元、违约金5000元,其后支付利息以本金114332.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胡贻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城建支行律师费11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5元,由被告胡贻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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