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7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2民初2118号
案号
(2022)皖1002执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冉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本金133485.19元,利息6938.04元,合计140423.23元;二、被告冉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33485.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75%计算);三、被告冉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2964元,由被告冉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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