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民终1529号 |
案号 |
(2021)皖1324执2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二、衡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偿还金岩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86000元(此后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88元,由金岩负担1288元、衡超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由金岩负担3000元,衡超负担5575元。1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