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民终4218号 |
案号 |
(2022)皖1322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彭瑞玲、王建路、王康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霍峰、杨桂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赔偿彭瑞玲、王建路、王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751703.65元(1073862.35元×70%),扣除霍峰、杨桂影先期垫付的王凤华医疗费16000元,霍峰、杨桂影还应当赔偿彭瑞玲、王建路、王康上述各项损失735703.65元”;为:“霍峰、杨桂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赔偿彭瑞玲、王建路、王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06158.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2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霍峰、杨桂影共同负担3669.75元,由彭瑞玲、王建路、王康共同负担856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5元,由由霍峰、杨桂影共同负担4339.5元,由彭瑞玲、王建路、王康共同负担1012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