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0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9民初1430号 |
案号 |
(2022)冀0109执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秦松影借款8万元,并以此数额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1.5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祁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南梅格借款6.6万元,并分别以4.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正按月息1.5分计付利息以6.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三、被告祁建明在给付原告秦松影、南梅格第一、二款借款利息时,应扣减被告已支付二原告的利息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分别为1230元、1022元,合计2252元,均由被告祁建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