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2********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3民初2897号
案号
(2022)皖0503执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209356.35元及利息(以209356.3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8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78元(此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戴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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