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3876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培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费小松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林化锦、谢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化锦、谢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培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元,保全费702元,合计1455元,由被告尹培永、林化锦、谢坤负担(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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