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先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2********0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3民初2196号 |
案号 |
(2021)皖0503执6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透支本金109726.18元、手续费21007.69元,合计130733.87元(截至2021年1月16日);并以109726.18元为基数,按照日手续费率0.042%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手续费。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56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515元,被告梁先红负担405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梁先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