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春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民初4038号
案号
(2021)皖0503执6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红刚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36728元;二、驳回原告潘红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6元,由原告潘红刚负担130元,被告张春林负担1506元(此款原告潘红刚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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