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爱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523********2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3刑初379号 |
案号 |
(2022)皖0503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薛爱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薛爱龙继续退赔被害人严泉德经济损失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