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900********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1404号 |
案号 |
(2022)皖1002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项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柏泉借款本息181130元及该款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沈柏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沈柏泉负担8687元,由项阳负担2713元;保全费4320元,由沈柏泉负担3292元,项阳负担10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