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1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3民初4685号
案号
(2022)皖1323执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凯自愿偿还原告胡正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5000元,本息合计85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35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若被告丁凯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刘波自愿放弃剩余利息;二、如果被告丁凯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刘波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被告未履行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已偿还部分按照先息后本方式予以扣除。三、案件受理费1035元,被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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