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0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3民初2470号
案号
(2022)皖1323执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孟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亮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张秀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孟杰、张秀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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