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燕利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2********16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2民初3392号
案号
(2022)冀0102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燕利欣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磊退还装修款160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被告燕利欣负担。判决如下:被告燕利欣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磊退还装修款160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被告燕利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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