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军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1民初5017号 |
案号 |
(2021)皖1621执4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军祥于2021年8月底前偿还原告王从玉借款利息16800元;二、被告耿军祥尚欠原告王从玉本金10万元及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的利息61200元,被告耿军祥从2021年9月份开始,于每个月的月底前偿还原告王从玉6716元,直至本息161200元还清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被告耿军祥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