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2********8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03民初847号 |
案号 |
(2022)湘1103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伍人艳、蒋美华、伍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学军经济损失43463.49元;二、限原告(反诉被告)周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伍人艳经济损失808.77元;三、驳回原告周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伍人艳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元,共计2105元,由原告周学军负担1213元,被告伍人艳、蒋美华、伍崇彬负担892元。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伍人艳、蒋美华、伍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学军经济损失43463.49元;二、限原告(反诉被告)周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伍人艳经济损失808.77元;三、驳回原告周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伍人艳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元,共计2105元,由原告周学军负担1213元,被告伍人艳、蒋美华、伍崇彬负担8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