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民终2815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77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二、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芋增工程款6351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3516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芋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30元,减半收取8265元,程浩负担5281元,李芋增负担29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2元,程浩负担9569元,李芋增负担17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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