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1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2民初5776号
案号
(2022)皖1222执6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韩婷婷、赵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绍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韩治付、邹和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韩婷婷、赵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绍峰借款本金4468元;三:驳回王绍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韩婷婷、赵何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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