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2********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2901民初2692号 |
案号 |
(2021)云2901执4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义借款本金66060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66060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李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0元,减半收取7280元,由被告李江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