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2********7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902民初1649号 |
案号 |
(2022)湘0902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曹学武不当得利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