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2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714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海燕、易昌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吴月梅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月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海燕、易昌美负担(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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