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志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2********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4民初1445号
案号
(2022)皖1004执恢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辉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7月1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刘志文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志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9元,由被告刘志文、被告张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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