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泽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21********2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957号 |
案号 |
(2021)粤5102执2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泽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继忠股权转让款231866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苏泽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坚明股权转让款231866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苏泽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培敏股权转让款115934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苏泽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吴继忠、陈坚明、陈培敏办理将原告吴继忠、陈坚明、陈培敏在潮州市秋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在被告苏泽相名下的手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96元,减半收取为4798元,由被告苏泽相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