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建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2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1615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1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陵区宏利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借款本金799857.77元,利息、罚息131741.36元(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二、被告泰州市军祥机械有限公司、杨如明、盛建喜、王萍对上述借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泰州市军祥机械有限公司、杨如明、盛建喜、王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陵区宏利机械厂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716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5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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