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1********6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1民初779号 |
案号 |
(2022)湘1121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钱维娟、邓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352.41元,并按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以本金为基数计算,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直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款可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账户,账号82013900000001186,开户行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3145662000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计534元,由被告钱维娟、邓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