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3********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91民初85号 |
案号 |
(2021)苏0791执1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宁森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侯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连云港恒顺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60万元从2017年1月4日起,以本金40万元从2017年3月6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连云港恒顺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8元,由被告淄博宁森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侯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