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3559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4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余可欠浏阳市金柱化工烟花经营部货款238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自愿于2021年8月15日之前偿还货款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货款100000元,浏阳市金柱化工烟花经营部自愿放弃剩余货款3847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要求余可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二、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保全申请费1690元,合计4095元,已由浏阳市金柱化工烟花经营部垫付,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自愿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浏阳市金柱化工烟花经营部。三、若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按期足额支付,则浏阳市金柱化工烟花经营部不放弃已经放弃的货款38470元,且有权要求余可就全部货款23847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有权自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逾期之日起就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余可未偿还的全部货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2021年4月19日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退还给浏阳市金柱化工烟花经营部的货物,双方相互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