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7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6民初746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4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颜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欠款本金24984.3元、违约金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7日,违约金为2212.41元、利息为2495.43元)及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颜旭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4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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