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5********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7刑初13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3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伟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施松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三、被告人张天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四、被告人周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五、被告人蔡文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六、被告人马绪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七、被告人齐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八、被告人马聪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九、责令被告人黄伟东、施松浩、蔡文辉、周俊、张天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他人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十一万零一百四十一元,被告人蔡文辉对其中的二十七万三千九百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附部分退赔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