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丽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3********6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2民初1108号
案号
(2022)皖1222执恢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丽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48.65元,罚息1050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以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为逾期利息的1.5倍,支付至债务清偿时止);二、被告田玉强、田玉春、李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6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89元,由韩丽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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