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文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0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2民初4747号 |
案号 |
(2022)皖1222执恢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阮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旭借款本金1973333.33元及利息66666.6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以后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本金1973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二、被告史明侠、阮文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阮涛、史明侠、阮文博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李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