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45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3民初1524号 |
案号 |
(2021)皖0503执6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饰佳门业销售中心货款39500元,并由被告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以该18000元和21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标准计算,向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饰佳门业销售中心赔偿自2020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饰佳门业销售中心质保金5000元;三、被告季闩保对被告大维马鞍山分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原告门业销售中心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并在其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饰佳门业销售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38元,由被告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季闩保、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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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季闩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781070457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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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