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焕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1********1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304民初1434号
案号
(2021)陕0304执恢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齐宗平、齐新霞、齐彩琴、王焕让在2019年7月20日以前给付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42723元(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二、被告齐宗平、齐新霞、齐彩琴、王焕让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20日、2020年12月20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6月20日、2021年9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2022年3月20日、2022年6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2022年9月20日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万元,合计50万元;此后,原、被告对结欠利息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原告可就拖欠利息部分另案起诉;三、若被告齐宗平、齐新霞、齐彩琴、王焕让不能按照以上任何一期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就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从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42723元,从2019年4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2.69‰计算)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28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计4614元,由被告齐宗平、齐新霞、齐彩琴、王焕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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