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8********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3刑初84号
案号
(2022)湘0423执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俊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赵黎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李建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李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李少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王俊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上缴国库。);八、被告人赵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九、被告单位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刘俊健、赵黎明连带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未偿还本金(集资人名单详见审计报告),被告人李建良、李伟、李少芳、王俊杰、赵改对各自吸收资金范围内向相关集资参与人承担相应的未偿还本金连带退赔责任。十、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他融资业务员的土地、房产、车辆和其他收入等财产,未随案移送,由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负责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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