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文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4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民初1739号
案号
(2021)皖0503执6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云借款本金12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史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云借款本金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40元,由被告史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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